“眼红”亲友买理财挣钱,男子心动跟着投了近10万元,最终“血本无归”。觉得自己被骗,男子将亲友告上法庭……
原告周垲(化名)与被告庞海(化名)系亲戚关系,周垲了解到庞海购买的外汇理财产品很挣钱,也想尝试投资该理财产品。随后庞海帮助周垲在“理财平台”上进行了开户。2021年12月周垲通过微信向庞海转账2次共计49630元,再由庞海转给其上线购买“外汇美金”,不久后周垲便得到了收益。于是,周垲在2022年3月再次向庞海汇款49576元。同年4月,周垲担心崩盘,提出不想投资该项目,庞海告诉周垲需要按照程序取消托管,但周垲按照流程操作后,始终未收到退款,才发现自己早已深陷理财诈骗泥潭,无奈诉至法院。
延寿法院法官接到案件后,及时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,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“庞海是否对周垲承担保证责任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:“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,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,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,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。”
法官调查发现周垲向庞海转账后,担心钱“打水漂”,想要回资金时,庞海向周垲表示“理财平台”是安全的、国家认可,并在微信上两次承诺“如果崩盘,这个钱我给你,你就放心吧!”因此二者形成事实保证合同关系。
但二人投资外汇理财行为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,故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: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。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,保证合同无效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,债务人、保证人、债权人有过错的,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”
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“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,担保人无过错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担保人有过错的,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。”
法官审理发现,庞海担保周垲外汇平台投资款项安全,因平台与周垲、庞海之间的外汇交易行为无效,故双方保证合同亦无效。在无效的保证合同关系下,担保人庞海因协助周垲的非法投资活动有过错,故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外汇平台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。
最终延寿法院依法判决:庞海赔偿周垲30237元。宣判后,当事人提起上诉,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在收到上诉结果后,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工作,耐心讲解,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庞海当场履行赔偿款,该案成功化解。
办案法官提醒:
“警惕投资风险,提高防范意识”,通过此案件提醒更多的消费者注意外汇理财风险,切勿被高收益蒙蔽双眼,保持清醒与谨慎,要选择专业的投资理财机构,积累财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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